勞工業務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勞工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勞工業務財團法人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縣 (市)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 其指定之機關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