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1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本局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3
  總經理綜理局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及襄理總經理、副總
  經理處理局務;經理、副經理、主任、副主任、科長等各級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
  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4
  承保處分設五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受理科:
  (一)各類勞工之異動表生效日期、人數之受理及審核事項。
  (二)被保險人資格之審查及認定事項。
  (三)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及其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投保單位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之保險效力核定事項。
  (五)被保險人因應徵召服兵役、傷病留職停薪及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案件之受理、審核事
        項。
  (六)被保險人資格有關法令之函復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被保險人加、退保及資格審查等事項。
  (八)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查核科:
  (一)新投保單位受理、審核及基本資料鍵錄歸檔等事項。
  (二)投保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變更之受理審核、鍵錄、更新及調閱等事項。
  (三)投保單位因欠費、歇業、解散逕予退保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應加保之單位而未加保之催保事項。
  (五)投保薪資調整表之受理、審核及函復事項。
  (六)投保薪資異常之查核事項。
  (七)逕行調整投保單位之投保薪資及事後之更正、函復事項。
  (八)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加保及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之罰鍰及賠償事項。
  (九)其他有關投保單位處理及投保薪資查核等事項。
  三、保費計算科:
  (一)保險費之計算事項。
  (二)各級政府每月應負擔或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函報撥付事項。
  (三)保險費之更正事項。
  (四)保險費繳款單之寄發、補發及退件處理事項。
  (五)應繳保險費疑義解答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費計算等事項。
  四、資料異動科:
  (一)各業被保險人之加退保表、投保薪資調整表變更申請書等處理事項。
  (二)裁減資遣繼續投保被保險人之異動處理事項。
  (三)職業工會、漁會、政府機關、學校、外僱船員被保險人雙重加保清單整理寄發事項
        。
  (四)上岸候船雙重加保資料處理事項。
  (五)出國、服兵役、因傷病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等繼續投保申請書處理事項。
  (六)兼具公勞保身分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註記處理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殘障者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本局代扣減作業」基
        本資料核對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料異動等事項。
  五、資料管理科:
  (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及提供事項。
  (二)年資保險卡併檔處理事項。
  (三)異動表、年資保險卡、索引卡查調及保管維護事項。
  (四)保險卡印製及寄發事項。
  (五)其他有關資料管理等事項。
5
  給付處分設六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生老給付科:
  (一)生育、老年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之核對及不給付核定通知事項。
  (二)保留年資案件之受理、審核及通知事項。
  (三)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五)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六)其他有關生育、老年給付及保留年資等相關事項。
  (七)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職災醫療給付科:
  (一)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案件之受理、審核、費用核對及不給付核定通
        知事項。
  (二)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之發放事項。
  (三)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與有關單位業務協調聯繫事項。
  (五)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六)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七)其他有關職災醫療給付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等相關事項。
  三、死亡給付科:
  (一)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之核對及不給付
        核定通知事項。
  (二)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案件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案件管理、銷毀事項。
  (四)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人死亡、家屬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等相關事項。
  四、傷殘給付科:
  (一)傷病及殘廢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撥付清單之核付及不給付核定通知事項。
  (二)傷病及殘廢給付行政救濟暨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傷病及殘廢給付案件之管理、銷毀事項。
  (四)傷病及殘廢給付作業研擬、法令請示及建議修正事項。
  (五)其他有關傷病及殘廢給付暨職業災害等相關事項。
  五、給付帳務科:
  (一)本處各種給付核定撥付清單之核對及編製代傳票事項。
  (二)收入、支出、轉帳傳票之編製登記及申請撥款事項。
  (三)各帳戶結餘之核對及編製各科目日結單事項。
  (四)各類明細帳及總帳之登錄事項。
  (五)保留遺囑津貼帳務之處理事項。
  (六)本處會計報告之編製及決算資料之提供事項。
  (七)本處預算、概算資料之提供及執行事項。
  (八)本處帳務、傳票憑證之管理、銷毀事項。
  (九)其他有關給付帳務事項。
  六、給付出納科:
  (一)本處各項給付之核付及通知事項。
  (二)本處各項給付票據之製發及其相關單據之核對、遞送事項。
  (三)本處給付之收回、補發及退匯、改匯事項。
  (四)郵局、銀行帳目之核對及相關出納報表之編製事項。
  (五)保留遺囑津貼存單之保管、提領及匯款事項。
  (六)逾保存期限檔案之清理、銷毀事項。
  (七)其他有關出納業務事項。
6
  財務處分設四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財務出納科:
  (一)保險財務出納作業研擬事項。
  (二)保險費及相關款項之收納、解存事項。
  (三)各項保險給付及相關款項之支出撥款事項。
  (四)財務出納報表之設計及作業事項。
  (五)銀行往來戶對帳及編製差額解釋表事項。
  (六)票據收受、登記、保管、交換及展期處理事項。
  (七)銀行帳戶之設立及撤銷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財務收支作業事項。
  (九)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保費處理科:
  (一)保險費處理作業研擬事項。
  (二)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及轉帳代繳保險費契約之訂定事項。
  (三)委託代收及轉帳代繳保險費暨相關費用處理事項。
  (四)保險費應收、已收、未收及暫收款之沖帳、更正、查詢及核發證明等事項。
  (五)保險費或滯納金溢繳部分之審查及退費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費清理作業事項。
  三、欠費清理科:
  (一)清理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業務之研擬事項。
  (二)委任律師處理訴追事務契約之簽訂及相關費用之核付事項。
  (三)投保單位欠費之清理、訴追及答詢事項。
  (四)投保單位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更正事項。
  (五)投保單位因欠費暫行拒絕給付及繳清恢復給付之通知事項。
  (六)投保單位攤繳欠費或開具期票抵繳之核定事項。
  (七)欠費核報呆帳事項。
  (八)保險費及滯納金應收、已收及未收等各種報表之編製陳報事項。
  (九)其他有關欠費清理事項。
  四、基金運用科。
  (一)投資計畫方案之擬訂、報核事項。
  (二)儲存定期存款事項。
  (三)有價證券、土地開發、房屋建設及其他金融、建設、生產等事業之投資事項。
  (四)貸款予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事項。
  (五)有價證券、不動產契約之保管事項。
  (六)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及各項投資明細表之編製陳報事項。
  (七)基金運用相關預算、概算資料之提供及執行事項。
  (八)基金運用管理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運用事項。
7
  企劃室分設二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企劃研究科:
  (一)年度計畫及營運目標之研訂事項。
  (二)自行研究及委託研究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業務改進之研議及業務報告之編撰事項。
  (四)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辦理事項。
  (五)經營績效考核業務之綜合辦理事項。
  (六)保險費率評估事項。
  (七)社會保險理論及各國制度分析報導事項。
  (八)本局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管制考核科:
  (一)年度重要計畫之管制事項。
  (二)重要業務之專案管制事項。
  (三)人民申請及訴願案件之管制作業事項。
  (四)公文處理之檢查,稽催及管制事項。
  (五)公文處理時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六)逾期公文之追蹤考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8
  資訊室分設四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作業管制科:
  (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及管理事項。
  (二)資訊作業經費、設備、租用及購置事項。
  (三)資訊作業之專業訓練及推廣事項。
  (四)資訊作業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五)作業管制及配合執行事項。
  (六)資訊作業之輔導及績效評估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八)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程式設計一科:
  (一)承保、財務等應用系統程式設計事項。
  (二)承保、財務等應用作業維護事項。
  (三)承保、財務等應用作業執行事項。
  (四)其他有關新業務及交辦之應用系統規劃、設計等事項。
  三、程式設計二科:
  (一)給付、會計、人事等應用系統程式設計事項。
  (二)給付、會計、人事等應用作業維護事項。
  (三)給付、會計、人事等應用作業執行事項。
  (四)其他有關新業務及交辦之應用系統規劃、設計等事項。
  四、操作管理科:
  (一)資訊設施操作、管理、維護及故障處理事項。
  (二)電腦附屬設備、媒體檔案及消耗品之管理維護事項。
  (三)資訊網路系統之建置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資料庫系統之建置及管理維護事項。
  (五)電腦系統之建立、調整、修正、安全管制及故障復原事項。
  (六)業務處理自動化事項。
  (七)其他有關操作管理事項。
9
  稽核室職掌如左:
  一、承保業務、給付業務、資訊作業、受託業務及辦事處業務等保險業務之稽核事項。
  二、財務出納業務、保險費處理業務、欠費清理業務及基金運用業務等保險財務之稽核事
      項。
  三、給付業務之傳票、帳簿、會計報告、期終結帳整理及歲計、會計、統計作業等保險帳
      務之稽核事項。
  四、保險動產、不動產之管理及使用等保險財物之稽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之稽核:
  (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等監辦事項。
  (二)行政事務費支付時限統計檢查事項。
  (三)各類財產、物品之管理及使用事項。
  (四)特定業務事項。
10
  秘書室分設三科,另兼辦公共關係業務及不屬其他各處、室業務事項,各科職掌如左:
  一、法務科:
  (一)法律意見之提供及法規之擬訂、修正事項。
  (二)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編印事項。
  (三)本局重大債權訴追、執行及非訟案件之辦理事項。
  (四)本局延聘律師辦理重大法律案件事項。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接辦本局醫療欠費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八)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文書科: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文、登錄編號分辦事項。
  (三)機密文件、重要公文之提陳事項。
  (四)投保單位之支票登錄分辦事項。
  (五)公文之查詢事項。
  (六)公文之繕校事項。
  (七)公文之發文、傳遞、交換事項。
  (八)郵件寄發、郵資核算請領事項。
  (九)本局檔案之分類、立卷、借調催還事項。
  (十)本局檔案之清理、銷毀事項。
  (十一)本局文書及檔案管理改進事項。
  (十二)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文書處理作業事項。
  三、總務科:
  (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辦理事項。
  (二)財產及物品管理事項。
  (三)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四)公務車輛管理事項。
  (五)工友管理事項。
  (六)辦理約僱、工友及臨時人員之勞工保險暨全民健康保險等事項。
  (七)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勞工保險及受託業務之行政事務費請撥及出納管理事項。
  (九)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庶務管理事項。
11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公務人力規劃事項。
  (四)工作簡化之推行、督導事項。
  (五)員額設置基準之研擬事項。
  (六)人員甄選、任免、核薪、遷調、考試分發等案件之擬議事項。
  (七)交接及宣誓事項。
  (八)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錄管理事項。
  (十)服務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任免、遷調、人力規劃等事項。
  (十二)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職員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核轉事項。
  (三)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考察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行政革新推動、督導事項。
  (六)待遇、福利之擬辦事項。
  (七)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定或核轉事項。
  (八)職員之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辦理事項。
  (九)慶典及紀念等集會之籌劃事項。
  (十)其他有關獎懲、待遇、福利等事項。
12
  會計室分設三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歲計科:
  (一)本局預算、概算之編報事項。
  (二)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之編報事項。
  (三)預算之控制與執行事項。
  (四)支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等監辦事項。
  (六)超支併決算、經費流用及申請保留經費之處理事項。
  (七)本局會計、統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歲計事項。
  (九)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會計科:
  (一)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報事項。
  (二)半年度結算報告之編報事項。
  (三)各季績效報告之編報事項。
  (四)各保險別基金、行政事務費收入、支出、轉帳傳票編製事項。
  (五)各保險別基金、行政事務費帳簿之登錄及會計憑證之整理、保管事項。
  (六)預收、應收、暫收款等之清理查核事項。
  (七)各保險別基金、行政事務費會計憑證、帳簿、會計報告等逾保存期限之銷毀事項。
  (八)財物增減、財產報廢、財物盤點等之查核事項。
  (九)業務單位編製之收支日報表及銀行對帳單查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三、統計科:
  (一)統計工作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公務統計方案之擬訂事項。
  (三)統計資料之稽催、整理、分析事項。
  (四)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彙報事項。
  (五)統計資料之統一公告、提供事項。
  (六)統計年報、手冊之編印事項。
  (七)統計資料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維護事項。
  (八)國內外社會保險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比較事項。
  (九)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13
  政風室分設二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訂定,督導檢查、會報召開及陳報事項。
  (二)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洩密案件之查處陳報事項。
  (四)本局政風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六)本室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訂定、執行、檢討及陳報事項。
  (二)政風督導小組會議召開陳報事項。
  (三)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事項。
  (四)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五)政風興革事項。
  (六)涉及政風案件之處理及陳報事項。
  (七)易滋弊端業務研(修)訂具體防弊措施及追蹤管制事項。
  (八)財產申報資料之檢發、受理、審核、保管及查閱之申請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14
  受託業務處分設四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承保科:
  (一)受託辦理各種保險之加、退保及保險資料變更之受理、審核及簡復事項。
  (二)投保單位、被保險人資料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保險證件之核發事項。
  (四)保險費之計算、更正及繳款單製發事項。
  (五)被保險人資格之審核事項。
  (六)罰鍰之執行事項。
  (七)被保險人資格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辦理業務研討會事項。
  (九)其他有關承保事項。
  (十)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給付科:
  (一)受託辦理各種保險給付之受理、審查事項。
  (二)保險給付交查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保險不給付案件之通知事項。
  (四)保險給付申請書件之保管事項。
  (五)保險給付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罰鍰之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三、給付帳務科:
  (一)受託辦理各種保險給付核定清單之核對及編製代傳票事項。
  (二)保險給付收入支出及轉帳傳票之編製事項。
  (三)保險給付之請款事項。
  (四)保險給付帳務登記事項。
  (五)各種憑證及傳票之整理、保管及銷毀事項。
  (六)本處預算、概算資料之提供及執行事項。
  (七)本處保險給付會計報告之編製及決算資料之提供事項。
  (八)其他有關給付帳務事項。
  四、財務科:
  (一)受託辦理各種保險之保險費收入解存事項。
  (二)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之處理事項。
  (三)保險給付之支出撥款事項。
  (四)保險給付之出納業務事項。
  (五)保險虧損補助款之請撥事項。
  (六)受託業務資金之運用與保管事項。
  (七)受託業務之財務預估及資金調度事項。
  (八)保險費之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呆帳之處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財務出納事項。
15
  辦事處職掌如左:
  一、辦事處公文之收發及管理事項。
  二、交查案件之調查事項。
  三、欠費案件之洽催辦理事項。
  四、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業務聯繫或答詢事項。
  五、核補勞工保險各項書表事項。
  六、參加投保單位舉辦有關勞工保險業務會議事項。
  七、勞工保險業務研討會及新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業務講習會執行事項。
  八、配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專案檢查事項。
  九、辦公費之保管、支付、記帳及核銷事項。
  十、其他有關上級交辦及辦事處業務事項。
16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17
  本局主管會報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報。
18
  本局年終業務研討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19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臨時任務編組單位。
20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