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14-2 條
國民年金業務處分設六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納保計費一科:
    掌理北區被保險人之下列事項:
(一)應納保被保險人篩選及檢核事項。
(二)被保險人資料異動、維護及處理事項。
(三)保險費與利息之計算及更正事項。
(四)保險費繳款單寄、補發及退件處理事項。
(五)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計費資料查詢事項。
(六)納保資格及保險費計算之申復案件處理事項。
(七)被保險人欠費之催繳事項。
(八)被保險人配偶拒繳欠費之裁罰及行政執行事項。
(九)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之通知撥付事項。
(十)其他有關納保計費綜合事項。
二、納保計費二科:
    掌理南區被保險人之下列事項:
(一)應納保被保險人篩選及檢核事項。
(二)被保險人資料異動、維護及處理事項。
(三)保險費與利息之計算及更正事項。
(四)保險費繳款單寄、補發及退件處理事項。
(五)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計費資料查詢事項。
(六)納保資格及保險費計算之申復案件處理事項。
(七)被保險人欠費之催繳事項。
(八)被保險人配偶拒繳欠費之裁罰及行政執行事項。
(九)其他有關納保計費綜合事項。
三、給付一科:
(一)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案件之受理、審核及核
      定通知事項。
(二)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之續發資格比對及改核
      定通知事項。
(三)老年年金給付之減領作業事項。
(四)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併計算及給付核給作業事
      項。
(五)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
      處理事項。
(六)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溢領、誤領案件之追還
      及罰鍰處理事項。
(七)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案件之管理及銷毀事項
      。
(八)其他有關老年年金之綜合業務事項。
四、給付二科:
(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喪葬給付、遺屬年金
      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及核定通知事項。
(二)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遺屬年金給付案件之
      續發資格比對及改核定通知事項。
(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減領作業事項。
(四)身心障礙程度複檢之通知與審核、複檢費用之審核及核定通知事項
      。
(五)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身心障礙給付年資合併計算及給付核給作
      業事項。
(六)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喪葬給付、遺屬年金
      給付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遺屬年金給付溢領、
      誤領案件之追還及罰鍰處理事項。
(八)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與喪葬給付、遺屬
      年金給付案件之管理及銷毀事項。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之綜合業務事項。
五、理費及帳務科:
(一)金融機構轉帳代繳、金融機構與便利商店之媒體代收及非媒體代收
      之理費業務。
(二)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業務事項。
(三)被保險人溢繳保險費續沖或退費業務事項。
(四)納保異動更正之理費處理。
(五)溢領或誤領款項追回之理費處理。
(六)執行費、罰鍰及呆帳收回款之理費處理。
(七)收入、支出、現轉及轉帳傳票之編製、登記及銷號事項。
(八)應收、催收、暫收款之清理查核事項。
(九)各類明細分類帳及總分類帳之登錄整理事項。
(十)傳票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銷毀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理費及帳務綜合事項。
六、收支管理科:
(一)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保險費簽約事項。
(二)國民年金基金資金調度事項。
(三)應收票據收受、登記、保管、兌現、提回及展期事項。
(四)銀行帳戶對帳及編製差額解釋表事項。
(五)各項保險給付之核付及票款存入事項。
(六)國民年金核發案件之收回、補發、退匯及改匯事項。
(七)定存交割及保管事項。
(八)罰鍰之核收及解繳基金事項。
(九)收支傳票帳務事項。
(十)現金出納日結與月結報表及出納登記簿維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收支管理綜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