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1
  本細則依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會委員會議及會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3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主任委員不在會時,由專任委員代理
  會務。
4
  業務監理組職掌如左: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三、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五、保險監理業務檢討會及勞保業務研討會之規劃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保險重要業務包括保險年度計畫之變更、保險業務之委託辦理、保險業務
  重要契約之訂定及保險政策性行政措施等事項。
5
  財政監理組職掌如左:
  一、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基金保管之審核及其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重要財務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五、保險財務法規及財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財務監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保險重要財務包括保險年度預算之變更、保險費率之調整、保險準備提存
  之研訂、保險財務收支之預估、保險財務重要契約之訂定及呆帳之審核等事項。
6
  爭議審議組職掌如左:
  一、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二、有關爭議審議案件之統計、分析、研究及業務興革建議事項。
7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委員會議及工作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文書、印信、庶務、公共關係、公文列管稽催及出納等管理事項。
  三、業務季報及年終總報告之編報事項。
  四、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8
  本會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本會委員會議及工作會報之籌劃、參加及各類重要會議之出席事項。
  四、主任委員、專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職責上應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9
  本會專門委員承主任委員之命,研擬專案或綜合計畫、方案,及出席各類會議,並參與業
  務規劃及推行,提供建議事項。
10
  本會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歲計、會計、統計業務。
11
  本會處理會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12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各種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議程,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得臨時編列
  ,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13
  本會委員會議涉及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機密議程,於開會時分送,討論完畢後收回。
14
  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如因執行困難或有修正之必要時,經主任委員核可後,得再提出
  討論。
15
  本會委員會議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邀請委員召開審查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
  席。
  審查會依其性質分業務及財務小組舉行,除專任委員為小組當然成員外,兼任委員得於到
  職時登記參加。
16
  本會委員會議除得邀請勞工保險局主管人員列席外,本會專員以上人員並應列席。
17
  本會執行保險業務及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檢查及考核計
  畫,提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檢查及考核結果經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後,報請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核辦,其涉及執行事項者,函請勞工保險局辦理。
18
  本會工作會報應按季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19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