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9 條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
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