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