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 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 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