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
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
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