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左列機關、團體各派代表及遴聘
有關專家學者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經濟部。
三、財政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七、行政院主計處。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臺灣省政府。
十、臺北市政府。
十一、高雄市政府。
十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十三、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十四、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十五、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