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 77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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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本工資,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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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左列機關、團體各派代表及遴聘
  有關專家學者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經濟部。
  三、財政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七、行政院主計處。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臺灣省政府。
  十、臺北市政府。
  十一、高雄市政府。
  十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十三、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十四、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十五、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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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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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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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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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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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