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定工資,特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
左列人員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二  經濟部一人。
三  財政部一人。
四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五  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六  台北市政府一人。
七  高雄市政府一人。
八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一人。
九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四人。
一○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二人。
一一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二人。
一二  專家、學者一人至七人。
第 3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
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
,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 4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  躉售物價指數。 
三  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  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  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  各業勞工工資。
七  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 5 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
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 6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
究費。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