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定工資,特訂 定本辦法。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 左列人員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二 經濟部一人。 三 財政部一人。 四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五 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六 台北市政府一人。 七 高雄市政府一人。 八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一人。 九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四人。 一○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二人。 一一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二人。 一二 專家、學者一人至七人。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 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 ,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 躉售物價指數。 三 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 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 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 各業勞工工資。 七 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 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 究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