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定工資,特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  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  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八  勞方代表四人。
九  資方代表四人。
十  專家學者一人至七人。
第 3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
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
,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 4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  躉售物價指數。 
三  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  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  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  各業勞工工資。
七  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 5 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
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 6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
究費。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