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八、勞方代表四人。
九、資方代表四人。
十、專家學者一人至七人。
第 3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
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
,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 4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 5 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
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 6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
究費。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