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 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 ,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 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