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