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3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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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
  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十。
  本基金之收益,除前條規定支應行政經費外,應併入本基金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