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民國 73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第 1 條
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作規
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前述核備事項作適當
處理,並以本要點為審核之參據。

第 3 條
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
    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第 4 條
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
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第 5 條
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第 6 條
工作規則列入非法定內容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適當與否,通知刪除或修訂
。

第 7 條
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意其
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必要時得行查證。

第 8 條
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第 9 條
工作規則內容逐項審核參據左表辦理。
 (編:表格請參閱勞動基準表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第 64-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