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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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規則內容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先行報備或核
    准之事項,事業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送核,或應先依規定辦理完成,
    始得列入工作規則內容,其餘部分事業單位亦得會商勞方檢附相關文
    件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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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事業單位報請核
    備之工作規則,參據附表審核之。
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