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
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超過部分
應先提列半數作為累積賸餘。但提列累積賸餘之總額,應不超過當年十二
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累積賸餘如有超過而再分配時,應於每年度決
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且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
前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失
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二
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不
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應
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