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4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6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
    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四、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五、購買短期票券。
六、投資外幣存款、國外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
    項目。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第六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