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
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本基金運用所得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超過部分
應先提列半數作為累積賸餘。但提列累積賸餘之總額,應不超過當年十二
月底基金淨額之百分之六。累積賸餘如有超過而再分配時,應於每年度決
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分配,且以分配時基金專戶未結清者為限。
前項運用所得,應將股票及受益憑證等投資運用期末評價之未實現跌價損
失予以排除後,再計算基金運用最低收益。上開最低收益如未達當地銀行
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不足部分應先以累積賸餘補足之;如有
不足,得留待翌年之累積賸餘補足之,並以二年為限。如仍無法補足時,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國庫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