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託機構委託經營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達到本會所訂之目標,
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本會得與其續約,並得在原
委託額度一倍範圍內增加其委託經營額度。
前項委託投資契約屆滿後續約之受託機構,其委託資產款券移撥,係
以契約到期日前一個月為評定基準日,並以評定基準日前十五個營業
日之每日收益率簡單平均數作為收益率評定基礎。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續約資格並增加受託額度者,其累計總受託經營額
度,不得超過續委託年度本基金預估同性質委託經營資產百分之四十
。
第一項所稱經營績效評定之方式及期間,由本會於契約到期二個月前
決定之。
依第一項取得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期日間發
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本會得酌減委託經營額度或取消其原取
得之續約資格。
未取得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其委託投資契約屆滿後之委託資產移撥
,係以契約到期日前一個月為評定基準日,並以評定基準日前十五個
營業日之每日收益率簡單平均數作為收益率評定基礎。該受託機構應
於契約到期日將委託資產變現,並置於保管銀行之委託投資專戶內,
且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點交經保管機構副署之委託資產明細現況、投
資效益、淨值及相關簿冊、報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