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教育之機構或人員如左: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勞工教育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全國性勞工
團體、工業團體及文化教育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熱心勞工教育人士九人至十七人組
成,以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主任委員。
二、省(市)主管機關得設勞工教育輔導委員會,由省(市)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
、省(市)級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及文化教育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熱心勞工教育人
士七人至十五人組成,由省(市)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主任委員。
三、縣(市)主管機關得比照前款設勞工教育輔導小組,由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
定之人員為召集人。
四、事業單位或工會應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事宜。
主管機關未設勞工教育機構者,其有關業務由各該主管機關兼辦之。
勞工教育機構得設秘書或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所屬機關職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