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77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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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實施勞工教育,以增進勞工生活知識,發揮敬業精神,提高工作效能,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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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公營、民營廠礦及其他企業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與工會舉辦勞工教育,除教育法
  令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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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勞工處(
  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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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勞工教育之機構或人員如左: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勞工教育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全國性勞工
      團體、工業團體及文化教育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熱心勞工教育人士九人至十七人組
      成,以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主任委員。
  二、省(市)主管機關得設勞工教育輔導委員會,由省(市)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
      、省(市)級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及文化教育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熱心勞工教育人
      士七人至十五人組成,由省(市)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主任委員。
  三、縣(市)主管機關得比照前款設勞工教育輔導小組,由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
      定之人員為召集人。
  四、事業單位或工會應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事宜。
  主管機關未設勞工教育機構者,其有關業務由各該主管機關兼辦之。
  勞工教育機構得設秘書或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所屬機關職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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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教育機構之任務如左:
  一、勞工教育委員會之任務:
    (一)關於勞工教育政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全國勞工教育規劃、宣導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全國勞工教育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二、勞工教育輔導委員會之任務:
    (一)關於省(市)勞工教育規劃、輔導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省(市)勞工教育推展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省(市)勞工教育專業教材之研審事項。
    (四)其他有關省(市)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三、勞工教育輔導小組之任務以其縣(市)實際需要比照前款辦理。
  事業單位及工會辦理勞工教育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教育計畫之擬訂、實施及陳報事項。
  二、關於勞工教育專業教材之編纂事項。
  三、其他有關辦理勞工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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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教育應以知能教育、公民教育、生活教育及工會教育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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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或工會實施勞工教育,得單獨舉辦、聯合舉辦或委託學校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之機構辦理。
  前項勞工教育得設置講習班、訓練班或依法設立補習學校,並將其所設班(校)冠以各該
  事業單位或工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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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或工會聯合舉辦勞工教育時,負責聯絡籌辦之規定如左:
  一、屬於產業工人者,由當地主管機關督導參加單位辦理。
  二、屬於職業工人者,由各縣(市)總工會辦理,並由當地主管機關予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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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教育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施教,並得配合職前或在職訓練實施,除教室講授外,亦
  可兼採座談、觀摩、比賽或運用視聽、電化、空中教學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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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教育實施時數,產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八小時以上;職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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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教育配合在職訓練實施者,在工作時間內為之;其餘以在夜間或業餘時間實施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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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教育經費之來源如左:
  一、產業工人之教育由事業單位負擔。
  二、職業工人之教育由當地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前項所需經費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定之。
  已提撥職工褔利金之事業單位,如勞工教育配合職工褔利活動辦理者,其經費得自職工褔
  利金項下核支,但不得超過職工褔利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事業單位或工會聯合舉辦勞工教育者,其所需經費由聯合單位比例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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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教育所需之教材,屬於共同教材者,由舉辦單位自中央主管機關編纂之共同教材中選
  用;屬於專業教材者,由舉辦單位依實際需要編纂或選用,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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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或工會實施勞工教育,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擬訂實施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方式、時數、時間、經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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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勞工教育,除委託學校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辦理者外,其主持人以業務負責
  人或其指定之人擔任;聯合舉辦者,由參加單位共同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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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教育之教師,應由勞工教育主持人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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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教育不收學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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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與工會應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將當年所實施之勞工教育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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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訓練班修業期滿者,得由該勞工教育舉辦單位發給證明書。其成績優異者,酌予獎勵
  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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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依法設立之勞工補習學校者,其修業期間、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明書之發給,依補習教
  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21
  事業單位及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成績優良者,由主管機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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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