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理本專款,特設置本會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
組),管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兼任;置委員十五人,由左
列單位遴派代表,經本會聘(派)任組成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勞工福利處長兼任
。下設行政、總務、會計三組,每組置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召集人就本會職員派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三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財政部一人。
四、經濟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一人。
七、臺灣省政府勞工處一人。
八、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九、基隆市政府一人。
十、臺中縣政府一人。
十一、宜蘭縣政府一人。
十二、花蓮縣政府一人。
十三、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一人。
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