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辦法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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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辦理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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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 (以下簡稱本貸款) ,特訂定本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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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實際貸款有關作業事項得委託
  臺灣製鹽總廠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鹽福會)、臺灣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
  稱礦福會)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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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實際貸款有關
作業事項得委託台灣製鹽總廠職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鹽福會) 、台灣
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礦福會) 負責辦理。
3
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鹽工、煤礦工福利基金」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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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鹽工、煤礦工福利基金」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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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貸款種類如左:
  一、修繕住宅貸款。
  二、子女教育貸款。
  前項修繕住宅貸款包括浴廁設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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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種類如左:
一  修繕住宅貸款。
二  子女教育貸款。
前項修繕住宅貸款包括浴廁設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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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申請人之條件如左:
一  貸款申請人以在鹽場、煤礦場從事直接生產之鹽工、煤礦工,工作滿
    一年以上者為限。
二  修繕住宅貸款申請人,以有自用住宅者為限。子女教育貸款申請人,
    以有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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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貸款申請人之條件如左:
  一、貸款申請人以在鹽場、煤礦場從事直接生產之鹽工、煤礦工,工作滿一年以上者為限
      。
  二、修繕住宅貸款申請人,以有自用住宅者為限。子女教育貸款申請人,以有子女就讀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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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貸款之金額及還款期限如左:
  一、修繕住宅貸款,分五年免息按月攤還,每戶貸款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子女教育貸款,分一年免息按月攤還,每戶貸款額如左:
  (一)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每名每學期可貸款新臺幣六千元。
  (二)子女就讀大專以上學校,每名每學期可貸款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修繕住宅貸款核准貸款戶,五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同一種類之貸款,但因天然災害所致損壞
  而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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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之金額及還款期限如左:
一  修繕住宅貸款,分五年免息按有攤還,每戶貸款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
    限。
二  子女教育貸款,分一年免息按月攤還,每戶貸款額如左:
 (一) 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每名每學期可貸款新台幣六千元。
 (二) 子女就讀大專以上學校,每名每學期可貸款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修繕住宅貸款核准貸款戶,五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同一種類之貸款,但因天
然災害所致損壞而申請者不在此限。
7
修繕住宅貸款應於修繕完成經查驗合格後,由本會撥付貸款額。
子女教育貸款應於驗證符合後,由本會撥付貸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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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繕住宅貸款應於修繕完成經查驗合格後,由本會撥付貸款額。
  子女教育貸款應於驗證符合後,由本會撥付貸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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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貸款由貸款人實際工作之鹽場、煤礦場按月於核發工資時扣繳之,並分別彙繳鹽福會及
  礦福會轉繳本會所設公營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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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由貸款人實際工作之鹽場、煤礦場按月於核發工資時扣繳之,並分
別彙繳鹽福會及礦福會轉繳本會所設公營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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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住宅貸款及子女教育貸款戶數,由本會訂定之。
前項申請合格戶數超過核定戶數時,本會得委託鹽福會及礦福會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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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繕住宅貸款及子女教育貸款戶數,由本會訂定之。
  前項申請合格戶數超過核定戶數時,本會得委託鹽福會及礦福會負責辦理。
10
依本辦法辦理貸款,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應訂立貸款契約。貸款人如因
故離職時,其應繳未繳貸款由鹽福會、礦福會負責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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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辦法辦理貸款,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應訂立貸款契約。貸款人如因故離職時,其應
  繳未繳款由鹽福會、礦福會負責追繳。
1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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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