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如下:
一 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總班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班數。
二 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 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 雇主和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與受僱者子女收托總人數之比率。
五 雇主選定委託之托兒服務機構分布狀況。
六 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七 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八 收托時間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九 托兒衛生保健計畫。
十 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
辦法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比例、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