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如下:
一、雇主設置托兒機構之收托總人數、總班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班
數。
二、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雇主和立案托兒機構簽約家數與受僱者子女收托總人數之比率。
五、雇主選定委託之托兒機構分布狀況。
六、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七、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八、收托時間之安排,應兼顧兒童健全身心發展及受僱者上、下班時間。
九、托兒衛生保健計畫。
十、具備良好教育及托育理念。
十一、教保人員之進修狀況。
十二、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
辦法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比例、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