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二、托兒措施: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 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前項托兒設施或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之托兒設施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如下: 一、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二、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雇主和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 五、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六、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七、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 辦法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 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