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二、托兒措施: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
    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前項托兒設施或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之托兒設施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如下:
一、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二、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雇主和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
五、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六、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七、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
辦法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
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