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二)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新
      臺幣五十萬元。
三、托兒措施:補助辦理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六十
    萬元。
前項第二款托兒設施,包括托兒遊樂、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
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第 7 條
雇主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哺(集)乳室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二、托兒設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托兒措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委託契約書影本。
(五)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