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 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