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哺(集)乳室,為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
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為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
置托兒服務機構。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措施,為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
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或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前二項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托兒服務機構,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
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