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服務中心輔導設置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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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推行勞工諮詢服務,輔導
    設置勞工服務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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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輔導設置之勞工服務中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行政院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勞工行政單位,
    備有固定服務場所,一線以上諮詢服務電話及專職或兼職督導人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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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服務中心服務項目如下:
(一)勞工法令諮詢服務事項。
(二)勞工團體組織之諮詢服務事項。
(三)勞工教育、休閒活動及勞工福利等之諮詢服務事項。
(四)勞工生活輔導、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之諮詢服務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及勞工保險之諮詢服務事項。
(六)其他有關勞工諮詢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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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服務中心受理作業方式如下:
(一)勞工服務中心得以口頭、電話、書信及電子郵件受理諮詢案件。
(二)勞工服務中心受理申訴案件,依密件處理,其中有重大申訴案件,
      應依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規定。
(三)勞工服務中心受理案件,得視案情需要轉請其他有關單位辦理逕復
      ,並副知原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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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酌予負擔各勞工服務中心勞工志工輪值誤餐費或交通津貼:本項
    申請至少先招募五位以上志工參與輪值服務,並提供志工輪值表,按
    輪值服勤紀錄酌予支付,服務三小時者,每次支給新台幣一百二十元
    計算。志工職前及在職訓練費,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另以專案提
    出經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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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提送年度經費概算表,並應依政府機關會
    計作業規定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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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勞工服務中心於每月五日前填報上月案件月報表,由本會彙辦,其
    案件登錄分析表及滿意度問卷調查,留存一年(已在網路登錄者,可
    不用留存,)備供本會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