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產業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職員、公司、行號員工、機關、學校之
技工、司機、工友暨有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
擔百分之二十,雇主負擔百分之八十。
二、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之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
餘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專業漁撈勞動者之保險費,在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撥付。
前項第三款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在省(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各生產
及消費魚市場成交魚貨售價總值中,代收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撥充,
由省(市)政府在規定範圍內以命令定之;調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