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
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
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
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
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 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
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四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
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五 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