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第 43 條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
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
時一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