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 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 時一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