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76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請領殘廢給付者,應備左列書件:    
一、殘廢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殘廢診斷書。                                                
四、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前項殘廢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障害項目基於
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出具殘廢診斷書之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屬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但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保險人審核殘廢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院或診所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或診所檢送
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