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第 15 條
申請投保之單位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
人印章,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
內補正。
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或投保薪資調整表,除姓名及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漏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被
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薪資疏誤者,保險
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生效
;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生效。
投保薪資調整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日之次月一日生效;逾期
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月一日生效。
前四項補正之提出,以送交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
準。
投保單位逾期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
負賠償之責。
第 43 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
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時,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
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第 78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七項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除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
第 84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
    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