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第 43 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
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時,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第 56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書或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第 95-1 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所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得以載有領取年金
給付者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繼承人戶口名簿影本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