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第 8 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計算各投保單位翌年之實績費率,並於次月底
前分別通知應調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投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