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為審核醫療院所之特約及對其醫療與醫務管理作業之輔導,得設置特約醫療院所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委員會),輔導委員會以勞保局總經理為召集人,聘請左列人員
三十二人為委員組織之; 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但新聘委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續聘之委員不得超過七十歲。代表機關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中央及受委託設置勞保局之省(市)政府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中央及省(市)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四人。
三、醫療有關專家二十人。
四、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一人及勞保局代表二人。
五、勞資團體代表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