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為審查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勞保醫療之診療費用,
應設置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審查會由勞保局總經理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九十五人至一九九人為委員組
成之,並指定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
前項委員之遴聘,由勞保局、衛生主管機關及醫療團體推薦,其遴聘人數以各佔三分之一
為原則,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推薦單位未推薦或所推薦者不符任用資格或未於一定期間內到任者,得由勞保局另行
遴聘。
新聘委員須實際從事臨床工作五年以上,且不超過六十五歲,續聘委員則不得超過七十歲
。
委員於聘期中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時,應即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