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運用,勞保局應於年度開始前擬編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提經監理會審議通
過實施,並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投資於公債、庫券、公司債、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
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上市公司股票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其種類、
金額及收益等,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二、委託投資運用之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其委託契約,
由勞保局擬訂,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簽約。
三、以貸款方式供給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
設或投資,貸款之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貸款之對象
、金額及收益等,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四、投資土地開發及房屋建設,其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式及投
資資金收回方式等,其投資超過一定金額者,並應將年度投資計畫連同勞保財務長期
收支預估說明,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