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
上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
司之公開銷售股票,須該公司最近三年課稅後平均淨利率在百分之六以上,且
每年課稅後之淨利不得為負數;投資每一公司之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
百分之三及各該發行股票之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須該基金淨值最近三年平均成長率在百分之
七以上者;其投資每一受益憑證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三及各該基
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五。
三、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上櫃公司現金
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
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