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
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投資每一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
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及各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二 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股票型基金或債券股票平衡型基金
,須該基金淨值最近三年平均成長率在百分之七以上者;債券型基金
,須該基金淨值最近三年平均成長率在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固定
利率以上者;其投資每一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
分之五及各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三 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上櫃
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之總額,不
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