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
股票,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投資每一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
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
五及各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二 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中之股票型基金或債券股票平衡型基
金,須該基金淨值最近三年平均成長率在百分之七以上者;債券型基
金,須該基金淨值最近三年平均成長率在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以上者;其投資每一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
分之五及各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三 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上櫃
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之總額,不
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