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投資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包括下列
各款。但由大陸地區發行者,不在其內:
一 外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及國庫券。
二 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債券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三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或外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前項各款投資之限制如下:
一 全世界銀行資本排名居前三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
國銀行。
二 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A級
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國家或公司所發行之債券。
三 投資每一公司股票、公司債及每一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總額百分之五與各該發行股票、公司債之公司資本額或已發行股
份總數及各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