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運用,勞保局應於年度開始前擬編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提
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投資於公債、庫券、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儲蓄券
、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
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上
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國外有
價證券、外幣存款、衍生性商品及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者,其種類、
金額及收益,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二 委託專業投資機構投資運用之契約,由勞保局擬訂,提經監理會審議
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三 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者,其貸款之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定期
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之收益。貸款之對象、金額及收益,應於實施次月
提報監理會。
四 投資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其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目的、投
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式、投資資金收回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
,其投資超過一定金額,並應將年度投資計畫連同勞保財務長期收支
預估說明,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五 其他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
運用項目者,其項目、金額及收益,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