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1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一年以上,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得由本人或委託其服務單位,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保留
  年資申請書暨軍人保險證或公務人員保險證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證正背面影本向臺閩地
  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有勞保年資之保留。
3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本人或委託
  其服務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4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之有效投保年資為限,老年給付之計算標
  準,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5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平均每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退出勞工保險前最
  近三年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三十六計算,所稱三年,包括退出勞工保險之當月在內。
  被保險人退出勞工保險前最近三年之月投保薪資,在同一月份有二個月以上投保薪資時,
  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6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應備之書件如左: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四、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
7
  本辦法有關書表,均由勞保局訂定。
8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勞工保險法規辦理。
9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七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