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併一年以上,於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
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辦理
原有勞保年資之保留。
第 3 條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
得由本人或委託其服務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第 4 條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之有效投保年資為限,老
年給付之計算標準,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退出
勞工保險前最近三年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三十六計算,所稱三年,包
括退出勞工保險之當月在內。被保險人退出勞工保險前最近三年之月投保
薪資,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投保薪資時,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
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第 6 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應備之書件如左: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 (正背面) 影本。
四、 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
第 7 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均由勞保局訂定。
第 8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勞工保險法規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
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五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