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1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2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保險人)投資自設醫療院所或貸款特約公立醫院整修擴建
  勞保病房,應受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七條之限制,並依第八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
3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之年度預算、決算,併入基金辦理,其盈虧均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
  處理之。
4
  特約公立醫院為加強被保險人醫療服務,整修擴建勞保病房,得向保險人申請貸款。
5
  特約公立醫院依本辦法申請貸款,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准。
6
  特約公立醫院為擴建勞保病房,申請貸款,至少應籌措全部工程費用一半以上之相對配合
  款。
7
  特約公立醫院申請貸款,應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保險人審核貸款金額時,應視當地被保險人住診需要及醫院償還貸款能力審定之。
  貸款超過一定金額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一定金額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
  令定之。
8
  特約公立醫院依本辦法申請貸款經簽訂契約後,於整修擴建工程開工一個月內憑整修擴建
  工程合約書,由保險人一次撥付。
9
  貸款利息自撥付貸款日起,按中央銀行公告之二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利率調整時,隨之調
  整。
10
  特約公立醫院貸款得分期償還,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11
  貸款之醫院,未依約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者,保險人得就核付該醫院之診療費用中,依契約
  所訂金額扣回之。
12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