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
理續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
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後
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其續保規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
以前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
二、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選
擇其中之一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
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